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大陽業
SUN PAPER
2010年4月22目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
强公司対外投资管,防范对外投资风險,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
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营业务范围投资和非主营业务
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主业范围投资系指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以及延仲产业链(包括产品的延仲或
技术的延伸)为日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貿易和服务。
第四条非主业投资系指:
-)对外股权投资,是指跟主业无关的,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
他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
购头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新兴公司(主
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増值服
务,再通过市、兼并或其它股枚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置企业资源,促进
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艮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于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的一切
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稈序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为公司证券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
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能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
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部等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拟投资的项凵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
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口成功
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日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
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经
理、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经理层组纵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査,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口
进行咨询和论i证。
第十四条需要由股东人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市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人会
箪议
第三章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
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非主营业务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问接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
第十七条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期间或募集資金投向变更为补充
流动资金后公司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非主营业务投资后的十二个月
?,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或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
月祟计发生额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视同本公司行为。本公司参股公司
进行非主营业务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公司总
经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公应当对非主营相关的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
风險投资项目的风险、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査意见。
第二十二条非主营业务投资的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万元(不含
5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及时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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